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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什麼是職務再設計?
- 透過職務再設計補助及專業諮詢輔導等措施,有效協助"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克服工作障礙增進其工作效能,並結合專業機構、團體及相關單位,共同促進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順利就業,並積極開拓就業機會、排除工作障礙,以落實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就業服務工作。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自1995年起即開始推廣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提供僱用身心障礙者之雇主經費補助或諮詢服務,以排除、改善其僱用之身心障礙員工職場上遭遇之困難。2007年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第2項,明文將職務再設計納為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之重要一環,希望透過此服務有效協助身心障礙者排除工作障礙,增進其工作效能,並積極開拓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以落實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工作。
- 職務再設計計畫適用對象
- (一) 身心障礙者。
(二) 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中高齡者。
(三) 逾六十五歲之高齡者。
(四) 經醫療院所診斷為失智症,且尚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
(五) 劣耳聽力閾值在四十分貝以上,且與優耳聽力閾值相差二十五分貝以上,且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之單側聽損者。
(六) 原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指定產業所屬事業單位之勞工。
前項各款所定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 本國國民。
(二) 與在本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三) 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
- 〔單側聽損者〕特別說明
- 未領取身心障礙手冊的單側聽損者,只要符合劣耳40分貝以上且雙耳差距25分貝以上,也能申請「職務再設計」。將單側聽損者納入職務再設計輔具補助計畫。
為排除單側聽損者工作障礙,以提升其工作效能,所進行改善職場工作環境、工作設備、工作條件、提供就業所需輔具及調整工作方法之措施。
(一)提供進用單側聽損者之諮詢服務。
(二)配合申請案之實際需要,會同訪視及提供工作適應協助。
(三)提供職務再設計申請案之訪視、規劃、設計之專業協助及指導等工作。
(四)提供進用單側聽損者,從安全性、生產力、成本效益等面向考量,以最有利方式協助單側聽損者穩定就業。
- 補助範圍,包括下列各項改善項目或方法所需費用:
- (一) 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為提高個案工作效能,增進其生產力,所進行工作設備或機具之改善。
(二) 提供就業輔具:為排除個案工作障礙,增加、維持或改善個案就業能力之輔助器具。
(三) 改善工作條件:
1、 為改善個案工作狀況,提供必要之工作協助,如職場適應輔導、彈性工作安排等。
2、 為身心障礙者就業提供所需手語翻譯、聽打服務、視力協助或其他與工作職務相關之職場人力協助。
(四) 調整工作方法:透過評量分析及訓練,按個案特性,分派適當工作,如工作重組、調派其他員工共同合作、簡化工作流程、調整工作場所等。
(五) 改善職場工作環境:為穩定個案就業,所進行與工作場所環境有關之改善。
(六) 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有關之評量、訓練所需之職務再設計服務。
每一申請個案每人每年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但另有特殊需求,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專案評估核准者,不在此限。同時具中高齡者或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身分時,得依個別身分之工作障礙成因,分別計算補助金額上限。
前項各款所定項目或方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 非屬協助排除第五點所定人員之就業或工作障礙事項。
(二)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之公共建築物,依法應改善。
(三) 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雇主責任。
- 職務再設計申請流程
- 1.受理申請:符合申請資格的人員或單位,可透過線上申請或填寫申請表並檢附應備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申請職務再設計服務提出申請。
2.職場訪視:受理單位初審資格無誤後,即安排適當之職務再設計輔導委員至申請人/單位實地訪視評估,瞭解個案工作現況,並針對目前遭遇之困擾及問題等,提出改善建議。
3.審查核定:改善金額為一萬元以下者,得不召開審查會議,逕行審查核定。逾一萬元者,應召開審查會議進行審查召開審查會議,依申請案之需要性、必要性、可行性、預算之合理性與解決個案職場上問題及困難之程度等進行評估,並決定補助項目及金額。申請案經審查核定後,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將審查結果及改善建議函復申請者。
4.驗收及撥款:申請者應於所提補助項目執行完畢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申請補助撥款並辦理核銷。